##HIDEME##

Google站內搜索

2008年12月10日 星期三

2008年投資促進總結系列


2008年WAIPA現況
一、投資促進機構2008年關切焦點在基礎建設:
(一)基礎建設之項目:
基礎建設產業分為四類:
1. 運輸建設包括:公路設施、港口設施、機場設施與鐵路設施。
2. 電力建設包括:電力生產、電力運輸與電力分配。
3. 通訊建設包括:固定式通訊、行動式通訊與網路服務。
4. 供水建設包括:供水系統與衛生系統。
根據UNCTAD與WAIPA聯合提出的調查報告顯示,2008年各國投資促進機構(IPA)吸引外商投資關注焦點在於基礎建設產業。不論是已開發或未開發國家的IPA,有超過70%的IPA表示對於吸引外人直接投資(FDI)的活動較關注於基礎建設;而其他未投入的IPA,其未投入的理由在於有其他的部會或獨立機構專責處理基礎建設的招商活動。
大部分IPA表示在網路服務、電力生產與行動式通訊方面獲得令人滿意的FDI成果,但在鐵路基礎建設、電力運輸及電力分配方面則較不易獲得成功。各IPA表示投資運輸建設所遭遇的投資障礙也是最多的。
(二)障礙:
吸引FDI的過程中,高度的商業風險及脆弱的法制系統構成投資國最大的投資障礙,包括執照取得、不夠充足的法律保障及過於繁複的申辦手續等法制系統缺點構成最大的投資障礙,另外還包括鉅額資金需求、公共財政支持不足、欠缺技術勞工與欠缺投資資訊等投資障礙,在某些案例中環境保護的考量亦構成投資障礙。
(三)策略:
就像IPA處理其他產業一般,各IPA在消除投資障礙及吸引FDI所採取的策略,一般使用的投資促進工具包括提供基礎建設投資資訊的小手冊或CD等特別媒體,或直接接觸潛在投資人及特定出資國。部分IPA特別提到,其採用私有化方案、公私部門協力參與公共建設(PPP)及賦稅減免及幫助土地與勞工取得等投資刺激來吸引FDI,其中PPP常附加營運收益保證及法律保證制度等配套措施。最常見的例子是以私有化或PPP模式吸引投資運輸建設如機場營運及供水系統等。而新加坡及波斯灣的跨國公司,在FDI投資基礎建設方面是最大的出資國。
二、最新發展:
本年12月2日UNCTAD與紐西蘭政府等60餘位產官學代表於紐西蘭以「在金融危機下強調適當的國家政策空間的必要性」為題商討對策。其結論為:
(1) 在法制面:
經由簽署複邊、區域及雙邊協定,支持國際金融制度消弭總體經濟及金融領域的法律障礙。現狀持續下,貨幣通縮現象曾在過去金融危機中帶給開發中國家負面影響,但現今主要工業大國將會採取空前的行動及財政援助計畫避免重蹈覆轍。
(2) 在實務面:
內國的政策空間與全球經濟相互關連,因此建議所有國家皆採取更好的管理措施,不應存在兩套標準,應跨國性提供不同層次一致化法制措施。
12月3至5日,WAIPA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年度投資論壇「FDI的新局面及挑戰」議題包括:在動盪與不安的金融及信用市場經濟現實情況中的機會與威脅、FDI如何幫助減少另一次不景氣的影響及IPA在新投資局面的角色。
目前除議程外,未獲得WAIPA網站公布更詳細的資料,將持續追蹤。惟經由已揭露的外電報導指出,預估2009年全球FDI將下滑12-15%,顯示市場上可獲取的信用貸款資金銳減,資產價格遽降,大筆資金因畏懼風險而從市場中撤出。另外,各國可能在未來一兩年內增加非關稅障礙(non-tariff barriers),例如各種僅限於本國廠商的優惠措施,NTB對跨國投資人有複雜的效果,因為可能限制部份跨境投資行為,但卻也鼓勵企業為取得進入該國國內市場的捷徑而進行投資。無論如何,各IPA在吸引FDI投資基礎建設方面,仍將扮演主導的角色。
三、面臨問題及建議:
(一)
馬總統競選政見「愛台12建設」包括多項基礎建設,如都會區捷運網、鐵路更新、公路系統整合、國際航空城、港口建設、無線網路及下水道建設等,所需經費龐大,皆有向國外募集資金之需求。此外我國已於12月9日順利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將對新台幣545萬元以上商品及勞務服務,2億元以上工程開放外國廠商參與投標我國政府採購項目。
以上各項基礎建設主管業務涉及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其投資資訊必定零散並缺乏透明性,外商曾於國際招商大會上表示希望能透過單一窗口瞭解相關資訊,減少資訊缺乏障礙,投資處必須在吸引FDI投資基礎建設扮演主導的角色,針對我國基礎建設投資項目進行資訊蒐集及廣宣。
(二)
由金融海嘯衝擊下可預知,大型公共建設投資將對經濟成長扮演更吃重的角色。過去外商曾徵詢參與「愛台12建設」之方法,顯示我國公共建設PPP對於外商有一定程度的吸引力。惟目前各國政府(例如美國總統當選人歐巴馬最新談話)皆計畫以公共建設投資帶動國內消費需求,以度過經濟衰退階段,使我國吸引外資投資基礎建設遭遇更大的競爭壓力。
我國除了以傳統投資促進工具如專輯(別冊)及特別媒體介紹投資資訊並直接接觸潛在投資人外,應學習澳洲或韓國等國家建立制度化的PPP機制,採具競爭力之營運收益保證及法規保證系統,降低外人投資我國基礎建設之障礙。
四、他山之石:
(一)澳洲:
澳洲設置independent verifier監督BOT建設,採取開放市場競爭的態度。具體成果如總金額30億美金的布里斯本南北穿越隧道建設計畫有5成資金來自貸款、3成資金來自於市場募集,政府負擔不到2成,而且政府有權在發現規格不合及違約時,禁止合約繼續執行,特許收費期間過期後,徵收權利亦由政府主導;並在建設經費較低及交通效率更大時,可要求投資人分享更多利益。
使用PPP措施興建運輸基礎建設,法令限制及資金來源不充足是最大障礙,修訂法規便捷法令程序並幫助資本取得即可降低投資障礙。開放市場競爭提升投資效益,改善民眾對私有化及民營化的認知,幫助融資與募集取得資金,可促進私人參與公共建設,帶動社會發展並提升民眾對政府施政滿意程度。
(二)韓國:
韓國設置基礎建設基金,除政府推動之PPP計畫外並容許私人自行提出興建基礎建設計畫交主管機關審查後,再經由公開的計畫評選進行簽約及募資建設營運,擴大私人參與基礎建設可能性。政府依據建設優先類型提供不同額度之財務補助,並對營運具前景之設施提供最低收益擔保分擔風險,提供多樣性租稅減免。
政府透過在財政及政策上統合支持PPP方案,謹慎選擇PPP投資計畫,可減少政府出資比例並增進社會稅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並提升PPP營運品質滿意度及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