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終有人認為禁止釋放國有地是反市場開放而加以撻伐,但身為正義的右派旗手必須出來說句公道話。
國有財產局真的不能再賣地了!
現狀,國有財產局拍賣土地根本就成了市場標籤化的工具!
誰會去標公有地?
總不可能是你我這種市井小民?依然是遠雄、宏國這些公司。
公部門跑個賣地流程,少則2年,多則5至20年。而且定案要翻機率很低,除非像吳揆這種高層喊他不賣。
建設公司怎麼可能不知道那塊地未來一定會拍?旁邊一定先圈地圈好囤起來。
等到真的要拍了,直接丟溢價單K個特高價出來。價高者得沒錯阿。
問題是他自己喊他的建案要賣多少錢沒人屌他,全部的人指著他罵放屁。
他們故意去墊高拍賣價不只是搏版面,而且還標籤化該區域所有的房價。
穩賺不賠。
市場功能失靈,只好讓它脫離叢林,蓋個保護區給他住。
##HIDEME##
Google站內搜索
2009年11月30日 星期一
房價-禁拍國有土地
2009年2月23日 星期一
原色分析
作者 Taimur (翻山越嶺輕採牡丹第一枝) 看板 HJS
不得不說這種分析好像有點準度
雖然我最近心煩意亂,但我靜靜思考後,仍無法忘記自己的夢想
我已經無法去追求所謂一般人的幸福
鬥爭的磁力風暴
我永遠都走不了
不過看the weather man我還是會覺得蠻慘的......
老婆跟人跑、兒子被雞姦、女兒超討厭
這種人生跟叫我自盡有什麼分別?
http://w3.mecolor.com.tw/find.html
Me原色人格簡易分析
橙04.類比型
【Me原色組合】自覺紅色 + 潛質綠色 + 原生橙色
【類比型】愛面子且藉由與同類型的人比較獲得滿足的人。
與同類型的人比較是他們進步最大的動力,能夠藉由這樣的比較獲得自身的成就感。雖然
重視朋友和家人,但相較之下,更重視自己的成功。
多半都很愛面子,除非必要不會承認這一點。
【類比型‧Me原色組合色彩本質】
。自 覺 紅 色:勇 氣
。潛 質 綠 色:超自然
。原 生 橙 色:安 定
【類比型的外顯行為】
有創意、有創新革命精神,喜歡展現自己具創意的一面。興趣廣泛,對於生活中、工作上
必須學習的知識,積極有好奇心,但往往只有三分鐘熱度。
喜歡與人比較,尤其是當自己佔優勢的時候;當自己趨於弱勢時,絕對不會做這種自討沒
趣的事情。
相信靈魂伴侶,也認為生命中一定會遇見完美契合的靈魂伴侶;敢愛敢恨且愛恨分明的典
型,認為「愛情就是給予對方全心的熱情和支持」。
【類比型的潛意識】
潛藏型的愛面子,很在意自己的表現,希望給人良好的印象。但多數都不承認,甚至會刻
意隱藏這個特質。
重視情感和感覺,尤其著重精神生活的追求;不太重視物質,很少為了物質的匱乏感到憂
心。敏銳的心讓他們很容易設身處地替他人著想;情緒很容易受他人影響,尤其是重視、
珍愛的人。面臨情緒紊亂時,獨處的平靜能夠讓他們安定下來,回復理性平和的思考。
【類比型的靈能意識】
對於自己有良好甚至嚴苛的控制能力,當設定好目標,就會控制自己在規劃時間內完成。
具有嚴肅和誠實的特質,常常給予中肯且誠實的建議。善於思考和推演,尤其在作任何判
斷時都會縝密的思考,公平且完全的客觀,是穩重而可以倚賴的人。
做事四平八穩,物質的滿足可以讓他們專心地展開新目標和規劃。面對困難非常理智,經
過分析研判實際狀況而做出認知裡妥善的決定,不喜歡冒險,生活安穩是很重要的,若面
臨選擇,大部分會選擇理性和安穩的那一方。
對於家庭有強烈的保護慾,很重視家庭的價值;他們也重視教育,對教育下一代有很強的
責任感。
2008年12月10日 星期三
2008年投資促進總結系列
2008年WAIPA現況
一、投資促進機構2008年關切焦點在基礎建設:
(一)基礎建設之項目:
基礎建設產業分為四類:
1. 運輸建設包括:公路設施、港口設施、機場設施與鐵路設施。
2. 電力建設包括:電力生產、電力運輸與電力分配。
3. 通訊建設包括:固定式通訊、行動式通訊與網路服務。
4. 供水建設包括:供水系統與衛生系統。
根據UNCTAD與WAIPA聯合提出的調查報告顯示,2008年各國投資促進機構(IPA)吸引外商投資關注焦點在於基礎建設產業。不論是已開發或未開發國家的IPA,有超過70%的IPA表示對於吸引外人直接投資(FDI)的活動較關注於基礎建設;而其他未投入的IPA,其未投入的理由在於有其他的部會或獨立機構專責處理基礎建設的招商活動。
大部分IPA表示在網路服務、電力生產與行動式通訊方面獲得令人滿意的FDI成果,但在鐵路基礎建設、電力運輸及電力分配方面則較不易獲得成功。各IPA表示投資運輸建設所遭遇的投資障礙也是最多的。
(二)障礙:
吸引FDI的過程中,高度的商業風險及脆弱的法制系統構成投資國最大的投資障礙,包括執照取得、不夠充足的法律保障及過於繁複的申辦手續等法制系統缺點構成最大的投資障礙,另外還包括鉅額資金需求、公共財政支持不足、欠缺技術勞工與欠缺投資資訊等投資障礙,在某些案例中環境保護的考量亦構成投資障礙。
(三)策略:
就像IPA處理其他產業一般,各IPA在消除投資障礙及吸引FDI所採取的策略,一般使用的投資促進工具包括提供基礎建設投資資訊的小手冊或CD等特別媒體,或直接接觸潛在投資人及特定出資國。部分IPA特別提到,其採用私有化方案、公私部門協力參與公共建設(PPP)及賦稅減免及幫助土地與勞工取得等投資刺激來吸引FDI,其中PPP常附加營運收益保證及法律保證制度等配套措施。最常見的例子是以私有化或PPP模式吸引投資運輸建設如機場營運及供水系統等。而新加坡及波斯灣的跨國公司,在FDI投資基礎建設方面是最大的出資國。
二、最新發展:
本年12月2日UNCTAD與紐西蘭政府等60餘位產官學代表於紐西蘭以「在金融危機下強調適當的國家政策空間的必要性」為題商討對策。其結論為:
(1) 在法制面:
經由簽署複邊、區域及雙邊協定,支持國際金融制度消弭總體經濟及金融領域的法律障礙。現狀持續下,貨幣通縮現象曾在過去金融危機中帶給開發中國家負面影響,但現今主要工業大國將會採取空前的行動及財政援助計畫避免重蹈覆轍。
(2) 在實務面:
內國的政策空間與全球經濟相互關連,因此建議所有國家皆採取更好的管理措施,不應存在兩套標準,應跨國性提供不同層次一致化法制措施。
12月3至5日,WAIPA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年度投資論壇「FDI的新局面及挑戰」議題包括:在動盪與不安的金融及信用市場經濟現實情況中的機會與威脅、FDI如何幫助減少另一次不景氣的影響及IPA在新投資局面的角色。
目前除議程外,未獲得WAIPA網站公布更詳細的資料,將持續追蹤。惟經由已揭露的外電報導指出,預估2009年全球FDI將下滑12-15%,顯示市場上可獲取的信用貸款資金銳減,資產價格遽降,大筆資金因畏懼風險而從市場中撤出。另外,各國可能在未來一兩年內增加非關稅障礙(non-tariff barriers),例如各種僅限於本國廠商的優惠措施,NTB對跨國投資人有複雜的效果,因為可能限制部份跨境投資行為,但卻也鼓勵企業為取得進入該國國內市場的捷徑而進行投資。無論如何,各IPA在吸引FDI投資基礎建設方面,仍將扮演主導的角色。
三、面臨問題及建議:
(一)
馬總統競選政見「愛台12建設」包括多項基礎建設,如都會區捷運網、鐵路更新、公路系統整合、國際航空城、港口建設、無線網路及下水道建設等,所需經費龐大,皆有向國外募集資金之需求。此外我國已於12月9日順利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將對新台幣545萬元以上商品及勞務服務,2億元以上工程開放外國廠商參與投標我國政府採購項目。
以上各項基礎建設主管業務涉及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其投資資訊必定零散並缺乏透明性,外商曾於國際招商大會上表示希望能透過單一窗口瞭解相關資訊,減少資訊缺乏障礙,投資處必須在吸引FDI投資基礎建設扮演主導的角色,針對我國基礎建設投資項目進行資訊蒐集及廣宣。
(二)
由金融海嘯衝擊下可預知,大型公共建設投資將對經濟成長扮演更吃重的角色。過去外商曾徵詢參與「愛台12建設」之方法,顯示我國公共建設PPP對於外商有一定程度的吸引力。惟目前各國政府(例如美國總統當選人歐巴馬最新談話)皆計畫以公共建設投資帶動國內消費需求,以度過經濟衰退階段,使我國吸引外資投資基礎建設遭遇更大的競爭壓力。
我國除了以傳統投資促進工具如專輯(別冊)及特別媒體介紹投資資訊並直接接觸潛在投資人外,應學習澳洲或韓國等國家建立制度化的PPP機制,採具競爭力之營運收益保證及法規保證系統,降低外人投資我國基礎建設之障礙。
四、他山之石:
(一)澳洲:
澳洲設置independent verifier監督BOT建設,採取開放市場競爭的態度。具體成果如總金額30億美金的布里斯本南北穿越隧道建設計畫有5成資金來自貸款、3成資金來自於市場募集,政府負擔不到2成,而且政府有權在發現規格不合及違約時,禁止合約繼續執行,特許收費期間過期後,徵收權利亦由政府主導;並在建設經費較低及交通效率更大時,可要求投資人分享更多利益。
使用PPP措施興建運輸基礎建設,法令限制及資金來源不充足是最大障礙,修訂法規便捷法令程序並幫助資本取得即可降低投資障礙。開放市場競爭提升投資效益,改善民眾對私有化及民營化的認知,幫助融資與募集取得資金,可促進私人參與公共建設,帶動社會發展並提升民眾對政府施政滿意程度。
(二)韓國:
韓國設置基礎建設基金,除政府推動之PPP計畫外並容許私人自行提出興建基礎建設計畫交主管機關審查後,再經由公開的計畫評選進行簽約及募資建設營運,擴大私人參與基礎建設可能性。政府依據建設優先類型提供不同額度之財務補助,並對營運具前景之設施提供最低收益擔保分擔風險,提供多樣性租稅減免。
政府透過在財政及政策上統合支持PPP方案,謹慎選擇PPP投資計畫,可減少政府出資比例並增進社會稅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並提升PPP營運品質滿意度及透明度。
2008年1月4日 星期五
我對台中關係的看法
反正不是我的權限,沒有任何秘密,我愛怎麼講都是我自己爽,喔耶!
小人物的快樂,就是鳥自由,不受拘束的發言。
眾人期待的台中和平協定,我抱持非常悲觀的看法,就算是牛俊八當選,簽署可能性也很低。
首先我先建立大前提,我所使用的模型就是談判學。用語偏向撲克。
目前牌桌上,籌碼面,台灣損失的部分越來越大,持續降低中。
隨著時間的流逝,八成是輸定了,所以基本上是打算下桌了,越早越好。
要幽雅地走下台階,就是看要怎麼投降了,邏輯推演是這樣。
首先第一個前提,要開啟跟中國的談判,互相有談判意願。
因此要提出offer。不想談,就不提offer。
目前台灣就是這樣,沒有提的意思。不然就是說一些很蠢的發言,擺明只是在污辱對方。
根本就沒有要談的意思。
其次,進入談判階段,要提出有可能被接受的offer以促成條約做成。
首先先抓出兩邊的談判底線,彼此的底牌。
目前狀況,台灣提出,一邊一國,各自獨立。中國提出,一國兩制,台灣特區。
彼此並不咬合,互相都沒有接受的可能性。
基於談判,互相讓步的原理,兩方各自退讓出一步。
我個人認為,其中點為附屬國和約。
附屬國和約屬於全面投降和約的一種,附屬國除了軍事與外交立場外,仍具獨立性。
尤其是目前世界上存在許多種附屬國的類型,比如說多明尼加、愛爾蘭。
我個人特別推薦愛爾蘭模式,當年的英愛情景與目前台中關係若合符節。
當然因為台中面積人口等因素,日後只會發展出比英愛間更緊密的關係,不過不影響狀態。
假如是我,就會提出附屬國和約給中國,請她做慎重的考慮。
因為國際法上,附屬國和約是全面投降,絕對是最高禮遇,任何有談判知識的都知道。
沒知識的平民我沒有教育他們的打算。在如此優厚的條件前面,直接拒絕是很蠢的事。
至於日後會不會發展出更緊密的關係,那不是這個時代的人能決定的。所以不處理。
這個提議在實質上,則保障了台灣除了軍事之外的獨立性,具備了比香港更自由的空氣。
假如實現的話,在未來五十年裡,台灣、港澳、四大城、沿海、內地的階層井然成型。
住在台灣,就是華人世界上流社會的象徵。
以後再也不需要無聊的軍事和外交競賽,可以專注於文化科研發展,實乃治國良策。
玩文明帝國或是Strategy都會覺得負擔減輕,很好攻略了吧。
2007年9月15日 星期六
入聯公投
當然有影響,怎麼會沒影響?
而且理性的判斷應不看口惠,只看實利。
話說南韓最近才跟美國簽了FTA。
依照我國與南韓在國際貿易上的競爭關係,我國假如沒有緊跟在後簽下FTA,會吃比較重的關稅。
所以我國商業上的利益一年恐怕要多損失500億新台幣以上。
但是現在這種情勢?有辦法在今年簽下嗎?一定簽不到嘛。
一群豬腦,你們到底對台灣負了什麼責任?你們身家加起來都不值這個價,抄你們的家都不夠賠,還能怎麼辦?只好當作沒看見沒聽到。
在此種險峻的情勢底下,我個人以前一向都是反軍購,因為我討厭當凱子。
但是受到如此不利條件的影響,新任總統若是想要簽台美FTA,免不了要被坑。
那在談判桌上能夠拿出什麼?還不就是先付美國錢,再想辦法賺回來。
所以軍購案明年是不必檔了,因為有腦的外交官應將兩個東西綁在一起。
為了台美FTA,先付大把鈔票把美國那堆錯誤研發的損失轉嫁過來,哭哭。
談判本就是讓步的技巧。不是無腦蠢材該待的地方,唉。
由讓步的角度來看,附屬國才是台灣比較好的選項,這是目前我的中間結論。
2007年4月3日 星期二
庫德之星?
這位睫毛很長的外國人,是從伊拉克來的。(解釋伊拉克三族的歷史,八拉)兩年前庫德自治政府有提供留學獎學金,有兩個國家,台灣和烏克蘭。本來他是想來台灣學醫學的,但是只待在醫學系一個月就放棄了。
庫德之星?
Fri Apr 14 19:07:15 2006
看樣子是2004年八月庫德族巴薩尼來台後的成果
剛剛我去活大吃飯,旁邊坐一個台灣人帶個中文有點彆的留學生。首先呢,這位台灣人就問這位外國人從哪裡來?怎麼來的?這位學弟,蠻欠缺留學訊息和國際觀的......所以我忍不住跟他解釋。學弟問題問很多,這外國人算知無不答啦,但這學弟都不懂阿,不是英文聽不懂,而是對這些名詞沒SENSE,所以我就在旁邊解釋Orz
這位睫毛很長的外國人,是從伊拉克來的。(解釋伊拉克三族的歷史,八拉)兩年前庫德自治政府有提供留學獎學金,有兩個國家,台灣和烏克蘭。本來他是想來台灣學醫學的,但是只待在醫學系一個月就放棄了。1.獎學金只有五年。2.中文不是很好,沒辦法跟上醫學系的進度。現在應該是在資工系。他說現在庫德的獎學金有更多國家的選擇,不過他當時只有兩個國家可以選。
我跟他聊天的時候,發現到他提醒了我一件事。就是最近這些炸彈,十之八九是伊朗和基地放的。他說什葉和遜尼會仇殺,這個有可能,但應該是少部分。因為伊拉克人仍然期待伊拉克安定。像這種故意推向內戰邊緣的殘忍作法,比較像是外國人幹的。身為最可能獨立的庫德族,他的評論比最近國際媒體的訊息要來得準確阿。
而且他也提供我一個較不同的觀點,那就是美國真的不想直接對伊朗動手。因為實在太麻煩了,去哪裡找陸軍來佔領?說不定美國現在想的是叫庫德族去修理伊朗算了。
不過關於他的宗教部分我就聽不懂了,那個單字我好像沒聽過?得再查查。
可能是:
“聶斯托留派”基督教(Nestorian Church)、或者信希臘正教(Greek Orthodox)
伊斯蘭密契主義Sufism、Alevi派、祆教Zoroaster,以上比較有可能。
......難道是我沒聽出來?遜尼派、基督Christianity、猶太Judaism。困惑中,算了不想。
====
我認為,美國要處理伊拉克與伊朗問題,就應該是直接處理庫德族問題。而且還可以附帶對土耳其問題進行處理。
要是國際勢力能夠促成庫德國的再一次獨立建國,將其領土限制於兩伊境內,那土耳其的庫德族叛亂問題就解了。庫德族對於伊朗區也很有用,因為庫德族可以擔任佔領軍,美國的部隊直接對伊朗作打擊就好了。唯一的麻煩就是庫德族掌握了伊拉克北部的油田,假如庫德族建國,那麼這些油源就落入庫德族手裡,不單單是阿拉伯各國虎視眈眈,連美國都不願意把這塊到口的肥肉再丟出去,畢竟現在所有的戰爭賠償和重建,美國人可都是叫伊拉克用油田來買單的,真是有夠邪惡!假如建國,那麼賠償是不是要轉到庫德族身上?這是個國際法問題。美國完全是土匪流氓的行徑,到別人家扁一頓,然後搶東西,強迫推銷東西,而這位土匪唯一幹的事就是把家裡本來的土霸王幹了,其他什麼事都沒作。如此一來,我們發現到庫德族建國計畫最大的反對者其實就是美國。
目前的僵局也只能繼續存在,繼續互相對殺,看伊朗什麼時候能把核彈造出來XD或者美國再增兵100萬,看能不能直接把伊朗滅了XD不過這樣伊拉克的佔領軍怎麼辦?兩地開戰畢竟是海軍建軍守則,陸軍佔領軍就是不夠用吧!要搞殖民佔領本來就該現地編補阿,paradox的遊戲沒玩過對不對?早叫你去玩了嘛,講不聽~沒有support的概念,打仗當然要輸了阿~
2007年4月2日 星期一
基本立場
我對於樂生問題的基本立場:
採取全面保留,新莊線拉長至桃園機場捷運線的觀點。
主旨:對於樂生問題的見解
說明:
基於義務論,強制拆遷樂生院區有違實質正義。
蓋樂生係一歷史建物,見證殖民統治的非法對待,院生應受保護。
然而戰後國民政府統治智慧不足,根本未予保護,因此對院生的賠償並未完足。
而在效益論上,樂生拆遷也並不符合多數人利益。
蓋樂生所在之新莊市,人口眾多,精華腹地卻太小,所以才造成今日都市發展的局面。
這並非新莊的問題,而是台灣發展史的線程上,河岸都市已經走向黃昏了。
人多而有建捷運的必要,而且因蓋捷運而有蓋機場的必要,卻沒有一定要蓋在樂生的必要。
因為新莊的發展能力若不夠高,捷運終點設於新莊根本毫無道理。
相對於機場的吸納能力,新裝設維修機廠根本匪夷所思。
而且日後機場捷運一出,若是機場捷運與台北捷運連線,已經蓋好的樂生機廠反而浪費。
因此不如一開始就把樂生機廠拿掉,直接蓋出機場捷運延長線,才是上選。
辦法:全面保留,拉長至桃園機場捷運線。
2007年3月28日 星期三
ACG分級制真相調查委員會
在2004年11月底的時候,網路上開始流傳一篇作者匿名並於結尾歡迎大家轉錄的文章—〈出版品分級管理說明會一日遊〉。該文作者身為小說出版社職員,代表出版社出席了新竹區的說明會,才發現本來預定要在去年12月1日開始施行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以下簡稱分級辦法)竟然臥虎藏龍,處處荊棘,一山還有一山高,出版界的未來簡直跟地獄沒兩樣,才趕快散布這個訊息給外界尋求協助。而強大的反彈力道也使新聞局於耶誕夜宣布暫緩至2005年7月才實施分級管理。可是這個結局只能算是躲得過一時,躲不了一世。
前言
在2004年11月底的時候,網路上開始流傳一篇作者匿名並於結尾歡迎大家轉錄的文章—〈出版品分級管理說明會一日遊〉。該文作者身為小說出版社職員,代表出版社出席了新竹區的說明會,才發現本來預定要在去年12月1日開始施行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以下簡稱分級辦法)竟然臥虎藏龍,處處荊棘,一山還有一山高,出版界的未來簡直跟地獄沒兩樣,才趕快散布這個訊息給外界尋求協助。而強大的反彈力道也使新聞局於耶誕夜宣布暫緩至2005年7月才實施分級管理。可是這個結局只能算是躲得過一時,躲不了一世。到底是出版界要快閃?還是新聞局得把法令吞回去?底下我們將以法普口語一起來研討可能的問題。
一切恐懼的來源
小標 敵人就在本能寺
對於電腦遊戲雜誌來說《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可以說是首當其衝的敵人。因為辦法第二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出版品:指以文字記載或圖畫描述事物之刊物、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錄音產品。二、錄影節目帶:指經由電子掃描作用,在電視接收機或類似機具上顯示系統性聲音及影像之錄影帶 (片) 等產品。但電腦程式產品不屬之。」可以說正是針對書籍與雜誌社而來。但是一定有讀者問:在標題上寫了「ACG分級制」耶?我們知道ACG=動畫+漫畫+遊戲。今天線上電腦遊戲似乎不在範圍內喔!嗯,這麼簡單的問題,新聞局早想到了,而且對於電腦遊戲比出版品還要更早就想要箝制,《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可以說是出版品分級辦法的雙胞胎哥哥,早幾個月出生,滿足新聞局對ACG的所有幻想!所以逃不掉的,在ACG的世界裡,通通都在分級辦法的管制之下。基於國內勇於發聲的家長團體對於ACG的恐懼,大有為的新聞局當然要替家長們設計一個圍牆,提醒各位未成年人:「為了你們好,為了保護你們,你們的人權受到一些限制,等你們長大才可以玩。」ACG就像禁果般被所謂的大人們收藏在衣櫃中,但又有哪一個小孩沒有偷偷地嘗過呢?禁果正是人類文明不斷進步的原動力,禁果的反面就是演化,可能是好的演化也可能是壞的演化,經過競爭之後自然淘汰掉壞的留下好的。但好的演化經過時間演變形成傳統,落伍的傳統,因此又需要新的演化來刺激它,人類文明才得以永續生存,汰舊換新。
為了潔淨的未來
到底為什麼新聞局要這麼做呢?為什麼新聞局可以這麼做呢?在分級辦法的第一條:「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透露了這兩個辦法的法源依據,是被我們劃定在大六法中,刑事法規類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簡稱兒福法),其立法目的當然是為了保護兒童與青少年的未來,希望他們能在無污染的環境下成長,不要看些不三不四的東西,都乖乖聽家長的話。而出版社害怕的,實際上是透過兒福法第27條,新聞局代為訂立的分級辦法,會作為兒福法第三十條第十二款:「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的處罰標準。進而被處以兒福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該轉錄文章中沒有法律的論述,所以本文以最簡方式還原一下分級辦法的影響力。從說明會上新聞局的態度看來,上至出版社,下至學校門口的小書店,只要有一本書被舉發為限制級卻未被貼上標籤而任由兒童或少年自由購買,最重的處罰就是五十萬加上停業一年,最輕的處罰也會收到十萬元的罰單。對於最弱小的書報攤來說,恐怕整攤的雜誌都還算不上這個價值;而雜誌社停刊一年等於直接宣布倒閉,對出版界來說分級辦法就是致命的地雷,只要受罰就準備等死。因此在去年12月時,許多漫畫連鎖店的自主分級貼紙制度根本就是受政府迫害下的惡搞。寧可錯殺一百也不可錯放一人,宜靜的裸露畫面也是限制級內容嗎?就算新聞局日前極力撇清小叮噹會被劃為限制級(但小叮噹確實曾經被新聞局資訊系統公告為限制級!即便新聞局表示是錯誤,但若不是因此事件被網友挖出來,這個限制級的小叮噹仍將透過網路跨越時空,不斷的傳播下去),網路笑話與謠言只是真實地將人民如何避免被模糊的法律條文規約住的窘況描寫出來。我相信,必定有店家把名偵探柯南貼上限制級貼紙,都死了兩百多人快三百人了還不算血腥暴力嗎?殺人方法還有詳盡的敘述和分析喔!說明會的標準著實可笑可笑。
違憲審查的檢驗
我真的違法了嗎?
案例一:話說小明身為市立駱駝高中的學生,平日沒有別的休閒娛樂,就是喜歡去光滑商場買塊勁作搭配遊戲雜誌的攻略來服用。上星期他買了一塊慧罐遊戲公司出品「在101大樓呼喊愛情,青澀版本」的遊戲,裡頭有主角偷窺青梅竹馬的鄰居洗澡,又誘拐鄰居到無人島露營的情節。小明還未滿十八歲,獨自一人在新銳遊戲工坊的NEW GAME櫥窗瀏覽後,買了這塊遊戲回家。今天,在新聞局任職的陳臭蟲高級官員來到小明家拜訪小明的爸爸,言不及義,只會聊今天該去哪裡求神問卜的小事。正巧看到客廳旁的小明在玩GAME,看到偷窺鏡頭不禁眼睛一亮,看到未成年青少女共宿無人島更有如蛇看到青蛙,立刻向小明詢問GAME是在哪裡買的。次日,新銳遊戲工坊被舊聞局率領大隊警察搜索店內並加以查扣,可愛女店員與老闆及遊戲發行公司負責人同獲舊聞局裁處五十萬罰鍰並處以停業一年以收殺雞儆猴之效。
案例二:小明喜歡觀賞日本漫畫通神王,裡頭有歐洲刑具鐵處女出現之情節。小明遂對刑具產生興趣,正好駱駝高中圖書館一本書「刑具的歷史」,小明心想不借白不借,從駱駝高中圖書館借出,正好擺在桌上,側邊還貼著駱駝高中圖書館藏書的貼紙,封面蓋著大印。雖然擺在「在101大樓呼喊愛情,青澀版本」的盒子旁邊,但陳臭蟲一瞄到這是圖書館藏書,翻也不翻,就棄置一旁。實際上,該書內容極盡血腥,每種刑具都附有詳盡說明與圖片,及其使用歷史。其中1/3內容更屬性虐待刑具之介紹,暴力程度更勝CS。
不管是那位行政首長,都喜歡把「依法行政」掛在嘴邊。其實這個「法」呢,會在不同的情況下具備不同的意義。一般來說,這個「法」指的是立法院制訂,總統公布的法律、條例、通則,只有這種「法」才能作為限制人民的權利義務的法律基礎。而在前段我們所提到的兒福法,就屬於這一種。今天直接限制人民權利義務的法律,其實是新聞局公布的分級辦法,那麼這就不是我們剛剛說的「法」嘍?所以新聞局不能處罰?這種看法基本上沒錯,可是在法律領域裡存在「委任立法」的例外,而分級辦法正是立法機關明文規定於兒福法中的委任立法,因此新聞局以分級辦法這樣的行政命令限制了人民的權利,還算是符合了形式上「依法行政」的要求。也就是說,形式上,在案例一的情形,只要新聞局的分級辦法會將「在101大樓呼喊愛情,青澀版本」分類進入限制級,而慧罐公司與新銳遊戲工坊卻未做出這種自主分類,就是違法。
言論自由菜市場
不過剛剛案例一的小結只是形式上達成違法,可能受到新聞局的處罰,也是出版業所恐懼的未來。但是若真的遭到了處罰,還有補救的管道,也就是從行政爭訟的途徑來翻盤。首先在收到處罰的行政處分後一個月內,向新聞局的上級主管機關,也就是行政院提起訴願,看看行政機關有沒有自我反省的意思。因為行政體系中,官做得大一點的人,通常聰明一點,所以交給上級來處理。
好吧,如果官官相護,我們已經不可能在行政系統獲得救濟,那只好尋求司法救濟了。對於不滿意的訴願決定,可以在收到訴願決定書後兩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目前行政訴訟基於保護人民權利,並未像民事訴訟般設有訴訟費用的進入門檻,人民可以放心提起。就算運氣不好,又輸了一次,還有上訴最高法院第三審的機會。
但是既然進了法院自然不是要去輸的。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最容易獲得敗訴判決的理由就是形式上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則。不過前面已經提過,雖然是因為分級辦法的產生出版業才開始受到限制,而分級辦法不是立法機關制訂的法律,只是行政機關自行公布的行政規則。但是分級辦法是個例外,是立法機關委任行政機關制訂的解釋性行政規則,所以並不違反依法行政原則。
那麼就要開始參酌實質上的違憲審查基準了。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我們也不細分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的差距如何,或者有人統稱為表現自由。以目前我國法學界的看法來說,言論自由將以美國憲法所傳入的雙軌理論、雙階理論來加以審查。首先我們確認了,人民有出版自由、言論自由的自由權存在。今天出版品沒辦法自由的擺設給所有消費者選取,就是受到了限制,也就是權利受到了限制。權利只有法律能夠加以限制,限制的法律來自於兒福法。但是這樣限制的手段和保護兒童快樂成長的目的能夠構成一個合理的連結嗎?
經由雙軌理論的判斷,我們認為這是對言論內容的限制,必須檢驗雙階理論。雙階理論區分一般言論與低價值言論,一般言論在嚴格審查基準下必須達到為保護重大的政府利益,並因該言論具有急迫的危險始可限制之,非常困難,例如關於政策方面的政治性言論,可以用一句話來形容:「即使不同意,也必須誓死維護說話的權利」。而低價值言論就可以被法律所限制,只要這個手段是種合理限制。例如:煽動非法言論、挑釁性言論、猥褻性言論、誹謗等,就是低價值言論。所以我們知道只要被丟進了低價值言論的領域,就沒有辦法抵抗政府的管制措施。
如今分級辦法正是用來劃定何種言論屬於猥褻或是暴力血腥等低價值言論的工具。可是,若是這個標準是由新聞局來決定,那就是走回過去言論審查時代的老路,這會成為類似美國大法官會議對網路通訊管制法案所做成的違憲判決(基於我國採美國理論,應會做相同的考量)。因為法律條文對這種解釋性,會依照社會演變而改變的概念沒有辦法,只能做模糊化處理,而過於模糊化正是美國大法官無法容忍這種法案存在的主要理由。在這樣的要求下,目前美國行政機關的趨勢則是由業者自行分級。在某些立委的刻意操作下,彷彿是解決一切色情與暴力訊息的萬靈丹。
但是當討論到如何分級時,我們面對的是往往是訴諸選票壓力的政客,或者基於各種不同信念理由相信絕對網路純淨程度必要性的宗教信仰者或衛道者,要求政府全面掃蕩ACG文化。至於其要求掃蕩ACG文化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腳,是否應該要求整個人類社會一體認同其宗教或道德信念,在道德訴求光環下,似乎從未被徹底檢驗或反省過。
而這些分級制度,不論是過去的新聞局事前審查或是目前打算採取的業者自主分級,新聞局事後審查。往往只要是為其判斷為品味不夠高尚或者不適宜兒童的資訊(冠上暴力或色情的標籤),就必須全部受到禁止。根本忽略了所謂暴力或色情作為被規範對象,其實本質上便是一個浮動概念,會隨社會演化而在文化上產生不同的生命力。而暴力或色情的分類中固有類似以未成年人為描繪對象者,應該受到禁止,但是若說是所謂的暴力或色情資訊都應該列為禁止之列,毫無合法的暴力或色情資訊可言;或者基於免於未成年人過早接觸某些暴力或色情資訊此一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理由,即導引出所有稍涉暴力或色情的資訊,均不應出現的結論,導致一般身心成熟的成年人也只能取得未成年人可以獲取的資訊,實在令人很難想像那將是怎樣的一個世界。
不幸的是,我們眼前所見民間所謂拒絕ACG暴力或色情運動,以及執政者的執法行為,將非法和合法的暴力與色情不加區分地一律等同看待,甚至還有逾越限制級這種分級標準存在?無異於要求整個社會只能接收某種特定資訊、作某種特定形態的思考,此一趨勢無限上綱的結果,除了攫取媒體上的曝光率,成為一種中央極權式的炫麗新宗教之外,更可怕的是流於不容忍多樣化的言論和資訊內容而不自知。對於大多數的父母而言,如何保護其未成年子女,免於其從網路上取得有害其身心健康的網路資訊,以及保護未成年人免於成為傳播與販賣色情資訊者的工具,可能是其面對網路色情時,最根本的關切所在。對於來自不同選區而堅持特定道德意識形態的政治人物而言,規範網路色情則可能是其主要政治訴求之一。其結果就是侵害了一個理性人所絕對不能被侵害的,內在思想自由。
長遠而言﹐這樣的社會所教養出來的下一代不但沒有能力思考何以這個社會裡會有消費暴力或色情資訊的需求,何以這個社會有另類思考出現可能的必要性,也違背了人類生存的本能。青少年所謂的反抗期,正是大破壞後的建設,比起大象或老鼠高齡社會成員自動尋死以避免超越環境的負荷力,人類、狼虎和鳥類青少年時期的離家破壞拓荒的本能,似乎更能找出一片天空。而分級辦法或者評議組織,其實是在製造另一種集體主義式言論箝制體制,以達到扼殺任何創造可能性之誘因的結果。1997年美國原來由行政機關認定的CDA通訊傳播法被評價為違憲,現行COPA兒童網路保護法於法律界則是除了官方背書的研討會外早遭眾家憲法學者圍剿,使其現實中也有如去年耶誕夜新聞局長的一席話,嚴厲處罰部分暫緩實施,再多觀望一下。因為自主分級制度對業者最省成本的作法,正是本文罪前面所提到的,寧可錯殺一百也不可放過一本,使得應提供給未成年的資訊反而不能提供了(例如防狼手冊,假如描述不夠細膩,操作不夠熟練,大概也不會收到效果)。假如在兒童與青少年時期外在學習刺激給得不夠,恐怕也很難期待其成年後會具備創意思考這些反傳統的思考模式。雖然未成年人沒有積極請求社會給予他們充分資訊的請求權,但絕不是縮退到每一樣觸及的資訊都被審查的狀況。也就是說自主分級在實證上,並不是一個好的手段。雖然是目前美國官方所採制度,但還很有爭議,還不如原則開放,例外審查來得簡便。
言論資本主義
為何會採取原則開放,例外才審查的態度呢?因為言論自由基本的想法,就是以資本市場的觀點來看待所有散布出去的言論。我們相信社會本身具備理性討論的空間,劣等的言論會被社會自然淘汰。例如噱美鳳光碟事件,社會自然會有反省的力道,會將這種言論加以排除。因為真正有理性的人會看出,獨家報導根本就是利慾薰心才會贈送那樣的光碟。我們放縱這樣的言論嗎?並不會,我們用比行政規制還要重的手段,刑法的刑罰來處理,所以真的要去管這樣的言論的,不是新聞局,而是法務部。所以原則都是開放,社會覺得好的,自然會有市場容納他。社會不可忍受的,已經有刑法做最後的防線。社會覺得不好,但勉強忍受的言論,其實正如鑽石雕琢過程中所產生的垃圾,好的想法必須在自由的土壤下才能生存,若不給予言論成長的空間,結果就是像地動說一般,社會被教會蒙蔽欺騙了三百年才解脫。
所以在案例二的情形,只要冠上歷史資料研究的名頭,我也可以同意這樣的書籍交給未成年人閱讀,不過最好是列為保護級,要有人帶領學術研究不能單獨閱讀(由此可知分級辦法過於粗糙,連保護級都沒有區分出來)。
硬的不吃吃軟的
陰謀的想法
前段敘述,畢竟是自由派法律學者的觀點。在結果論上,有可能會在訴訟過程中遇到採取保守立場的法官導致敗訴,也有可能大法官在違憲審查時採取行政機關的立場。在過程中,等待判決的時間成本,延誤行銷的營業利益,都是出版業所不想要面對的。所以最好,不要走剛剛所提到的司法爭訟這條路。
在發現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列席這個新聞局所辦的說明會,又全權負責出版品的分級時,本來以為這是政府出資,類似海基會的機構。但該基金會執行長所謂逾越限制級的分級,這種奇怪、缺乏法學素養的言論,使我對他的出身大打問號。搜尋之後,發現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的辦公住址,在青島東路。曾經擔任過國會助理的直覺告訴我,這該不會是立法委員的白手套吧?果不其然,基金會董事長是中南部一位四個字的女性立委,辦公住址正是立委辦公室。我們陰謀一點想這個制度可以創造的利潤,就是新聞局裁罰與否的的開始,當然是透過民眾舉發未分入限制級都有限制級內容。然後在形式上,若是該出版品已經經過評議基金會的背書,新聞局多半會選擇不處罰,因為有專家的鑑定證明可以作為訴訟上的證據來主張,新聞局不容易站得住腳。而評議一本書籍,收費一萬元就好。若是順利將每個月可能會被告發,都又不想以限制級發行的書籍都先透過評議制度來背書,,那就是每個月上百萬甚至上千萬的營業額。扣除專家評議、人事費用,還有五成以上的利潤。可以說是誕生了一個透過法律制度而茁壯的新興產業。而且目前該基金會是處於市場獨占狀態。
順著分級辦法走
雖然理想目標是透過司法制度將分級辦法縮退到備而不用,但是這樣的風險其實很大。因此我們目前最好的作法並不是正面的對抗,而應該順著這個態勢將劣勢轉為優勢。假如我是出版社負責人,我會邀集同業,出資捐助成立「兒童與青少年自由人權促進基金會」。兒福法可沒規定這是某立委的獨門生意喔!然後呢,盛大舉辦一個學術研討會,廣邀各界自由派學者前來背書。接下來以每本五千元的超低價作為費用,要求出版社繳交五本書過來基金會送審,三本交給專家學者評鑑,一本留存基金會存證,一本用來開設公益圖書館。如此一來,出版社順利跨足分級評鑑業(這難道是晶圓封裝測試業的表兄弟?),有錢大家賺,又可以經過董事會依照手頭的專家學者背景,交由尺度比較寬鬆的的學者來分級。而一開始設立基金會的費用,係出於公益目的,可以用來節稅。基金會的公益活動也不用設立基金出錢,只需要收書就可以,一舉四得豈不樂乎!
標籤: FreeLancer
2007年3月27日 星期二
content
download 論文電子全文PDF(337 pages)
目錄
第一章 仲裁容許性綜覽
download 摘要目錄PDF(9 pages)
download 論文電子全文PDF(337 pages)
目錄
第一章 仲裁容許性綜覽. 1
第一節 總說... 1
第二節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之定義與方式... 2
第二節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之定義與方式... 3
第一目 國際商務仲裁協議定義... 3
第二目 仲裁協議訂立方式... 6
第三節 仲裁協議之內容... 15
第一目 內容之形式要素... 15
第二目 內容的實質要件... 16
第四節 仲裁容許性之功能性定義... 20
第二章 主觀的仲裁容許性. 30
第一節 主觀仲裁容許性與當事人得否將爭議提付仲裁程序... 30
第二節 方法論... 36
第三節 國際仲裁的一般原理原則... 49
第一目 緒言... 49
第二目 國際條約... 49
第三目 比較法... 50
第四目 國際仲裁先例... 53
第五目 國際法協會的決議... 55
第四節 小結... 57
第三章 客觀的仲裁容許性. 59
第一節 防止公共秩序濫用及明確構成要件擴大適用... 59
第二節 方法論... 61
第一目 緒言... 61
第二目 欠缺客觀的仲裁容許性的範圍... 61
第三節 建構無仲裁容許性的體系... 80
第四節 如何檢驗各種紛爭的仲裁容許性問題... 82
第一目 具體適用... 82
第二目 契約主體並不包括經濟上利益... 82
第三目 不可轉讓的權利... 83
第四目 其他敏感的領域... 84
第五節 國際仲裁先例... 88
第一目 緒言... 88
第二目 競爭法(反壟斷法、反拖辣斯法)... 88
第三目 智慧財產權... 94
第四目 證券交易... 96
第五目 賄賂和貪腐... 96
第六目 破產程序... 101
第七目 獨占銷售特許權... 102
第八目 禁運... 104
第九目 稅務爭議... 105
第十目 詐欺... 105
第十一目 附合契約與顯失公平... 106
第十二目 勞資爭議... 111
第四章 仲裁協議之選法. 116
第一節 仲裁協議之定性... 116
第二節 法律適用的問題... 117
第一目 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 118
第二目 仲裁程序的法律適用... 122
第三目 爭議事項的法律適用... 125
第四目 適用於上述問題的衝突規範... 128
第三節 仲裁協議所適用的準據法... 130
第四節 小結法律適用問題... 140
第五節 主觀仲裁性屬於直接適用法(immediate applicable law)... 147
第六節 最推薦的仲裁庭選擇適用法—跨國法... 156
第一目 緒言... 156
第二目 最受矚目的跨國法—商人法... 157
第三目 清單法(統一說)... 160
第四目 功能法(非統一說)... 160
第五章 仲裁協議之管轄權問題. 164
第一節 引言... 164
第二節 仲裁協議可分性(獨立自主性)問題... 165
第三節 國家豁免抗辯... 176
第六章 仲裁容許性之運用. 186
第一節 國際仲裁判斷的承認與執行... 186
第二節 公共政策與仲裁容許性之關連... 196
第七章 仲裁容許性之法制比較. 211
第一節 仲裁制度的起源... 211
第二節 歐洲國家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13
第一目 歐盟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13
第二目 英國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13
第三目 愛爾蘭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17
第四目 西班牙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17
第五目 丹麥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17
第六目 法國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18
第七目 荷蘭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19
第八目 比利時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20
第九目 瑞士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22
第十目 德國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24
第十一目 波蘭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26
第十二目 奧地利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27
第十三目 瑞典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28
第十四目 芬蘭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29
第十五目 義大利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29
第十六目 賽普勒斯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30
第十七目 土耳其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31
第十八目 匈牙利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31
第十九目 保加利亞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31
第二十目 羅馬尼亞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32
第二十一目 克羅地亞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33
第二十二目 塞爾維亞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33
第二十三目 捷克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34
第二十四目 斯洛伐尼亞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34
第二十五目 俄羅斯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34
第二十六目 摩達維亞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36
第二十七目 拉脫維亞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36
第二十八目 烏克蘭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36
第三節 美洲國家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38
第一目 阿根廷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38
第二目 巴西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38
第三目 智利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39
第四目 哥倫比亞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39
第五目 多明尼加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40
第六目 厄瓜多爾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40
第七目 瓜地馬拉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40
第八目 宏都拉斯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41
第九目 尼加拉瓜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41
第十目 巴哈馬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41
第十一目 巴拉圭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41
第十二目 秘魯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42
第十三目 千里達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42
第十四目 烏拉圭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42
第十五目 委內瑞拉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43
第十六目 美國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43
第十七目 墨西哥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46
第十八目 加拿大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47
第四節 阿拉伯世界及非洲國家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48
第一目 中東國家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48
第二目 埃及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48
第三目 印尼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49
第四目 馬來西亞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50
第五目 伊朗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51
第六目 巴基斯坦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51
第七目 孟加拉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52
第八目 奈及利亞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52
第九目 南非、波紮那、賴索托、莫三比克、那米比亞、史瓦濟蘭、辛巴威、尚比亞等國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53
第五節 亞洲與環太平洋國家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54
第一目 日本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54
第二目 韓國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56
第三目 印度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57
第四目 泰國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58
第五目 越南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58
第六目 澳洲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59
第七目 紐西蘭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60
第八目 新加坡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60
第九目 蒙古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61
第十目 香港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61
第十一目 澳門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63
第十二目 中國大陸法制的仲裁容許性... 264
第六節 仲裁容許性在中華民國的實踐... 273
第八章 仲裁容許性展望. 280
第一節 仲裁容許性之再定義... 280
第二節 從美國到法國... 282
第三節 仲裁容許性選法的問題... 284
第四節 活用仲裁容許性... 291
參考書目(Bibliography) 298
圖目錄
仲裁程序流程圖... 2
不可仲裁案件圖... 26
梯級適用流程圖... 121
仲裁協議之選法過程圖... 122
Arbitrable的過度使用圖... 282
強行法與公序良俗之關係圖... 285
仲裁程序演進圖
... 289
標籤: Publications